中区发改价处[2014]01号
当事人:焦作市中站区房产管理中心
地 址: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136-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天丰 职务:主任 电话:3665802
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依法于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 2012年以来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对安嘉三期的8栋楼测绘时,全部按照1.3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费用。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住宅用房测绘产品价格由原来的1.36元/平方米分别降为0.6、0.9和1.36元/平方米”的规定 ,计多收 10573元 。
责令改正的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登记在《检查登记表》里,你单位予以盖章确认。另有《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照片复印件为证。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属于轻微。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中心上述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573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10573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21146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10573元、罚款10573元,合计21146元上缴国库。
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或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中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2014年 7月 1日
作者:区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