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审计局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字〔2014〕第7号
发布时间:2016/4/29 9:23:09 来源:区审计局

中站区审计局

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H-(ZZ)-(24)               罚款字〔2014〕第7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站区司法局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058月至20126年在你单位(地点)实施了业务招待费超支等的行为,有账本、报表、凭证为证,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此罚款须于2014512日前缴至工商银行(信用社)储蓄网点。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不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焦作市中站区审计局

201457

 

 

 

 

 

 

作者: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