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审计局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字〔2015〕第1号
发布时间:2016/4/29 9:24:52
来源:区审计局
中站区审计局
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H-(ZZ)-(24) 罚款字〔2015〕第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12至2014年8月在你单位(地点)实施了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凭证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3000元的罚款。
此罚款须于2015年1月23日前缴至工商银行(信用社)储蓄网点。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不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焦作市中站区审计局
2015年1月20日
作者:区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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