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审计局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字〔2015〕第7号
发布时间:2016/4/29 9:26:23
来源:区审计局
中站区审计局
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H-(ZZ)-(24) 罚款字〔2015〕第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焦作市中站区科学技术协会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12至2014年在你单位(地点)实施了超限额支付现金等的行为,有账本、报表、凭证为证,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罚款须于2015年9月25日前缴至工商银行(信用社)储蓄网点。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不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焦作市中站区审计局
作者:区审计局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