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文体局关于同意梦想网吧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4/29 9:30:34 来源:区文体局

中站区文体局关于同意梦想网吧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区文体广字[2015]03

焦作市中站区梦想网吧:

 你单位报送的申办材料收悉,拟定法定代表人许佳威,经营场所位于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地税局西门对面,经营面积290平方米,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国务院令36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申办材料和申办地址进行了材料审核和实地勘验,认为基本符合设立条件,同意你单位的开办申请。

你单位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中站区文体局

                                   2015924

作者:区文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