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2 16:04:29 来源:区编办

 

 

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⑴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5日 8日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准予许可的,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划拨类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与许可的范围和内容相一致。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⑵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5日 8日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准予许可的,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出让类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与许可的范围和内容相一致。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5日 8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原建设用地规划证等);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同意延期的,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与许可的范围和内容相一致。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5日 8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人与国土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范围图等);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准予许可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与许可的范围和内容相一致。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⑴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5日 11日 收费标准:
120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⑴豫发改收费〔2009〕427号;⑵焦作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5号;⑶焦发价管(2010)430号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准予许可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永久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确保其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⑵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5日 9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同意延期的,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永久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确保其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⑶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5日 11日 收费标准:
30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⑴豫发改收费【2009】427号;⑵焦作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5号;⑶焦发价管(2010)430号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总平面图、房产证、彩色立面效果图等);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准予许可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确保其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⑷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5日 9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同意延期的,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确保其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