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其他职权的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3/1/12 16:15:0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 20日 | 1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证、竣工图纸等);组织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颁发《规划核实意见书》,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出具《整改意见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按时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中站区新园路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电话:0391-5352559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67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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