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5]第02号
发布时间:2017/3/19 17:10:35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5]02 

 

被处罚(单位)名称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803000006655

组织机构代码:  58288153-X

法定代表人   王玉文 

地      址: 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焦克路北经四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5420,中站区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水性内外墙涂料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4万吨水性内外墙涂料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已取得焦作市环保局“环评”批复(焦环审[2012]083号),已向市环保局送达试生产申请报告,现还未取得试生产批复

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2、现场检查记录壹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款: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八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帐号:17090240292000264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5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