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5]第06号
发布时间:2017/3/19 17:15:32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5]06 

 

被处罚(单位)名称: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8031000025791-1

组织机构代码:  78919996-8

法定代表人   韩峰 

地      址:  焦作市中站区龙山路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97,中站区环境执法人员对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粉煤灰堆场有部分未覆盖防尘网,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粉尘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2、现场检查记录壹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罚款一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帐号:17090240292000264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7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