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6]第02号
发布时间:2017/3/19 17:17:17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6]02 

 

被处罚(单位)名称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8037891706980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中站区纬二路经三路交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21中站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年产5000吨四氯化钛生产线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但是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还未经验收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2、现场检查记录壹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帐号:17090240292000264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9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