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6]第04号
发布时间:2017/3/19 17:18:46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6]04

 

被处罚(单位)名称焦作市伟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803MA3X493322(1-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张海军

地      址: 中站区经三路西纬二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4,中站区环境执法人员对焦作市伟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方氢气深度利用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3000万方氢气深度利用项目已投入试生产,没有取得“环评”手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2、现场检查记录壹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八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帐号:17090240292000264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4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