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6]第08号
发布时间:2017/3/19 17:21:29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6]08 

 

被处罚(单位)名称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8037891706980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中站区纬二路经三路交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630,中站区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四氯化钛厂区2号酸泵附近管道有白烟冒出,气味刺鼻,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产生的废气污染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2、现场检查记录壹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帐号:17090240292000264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2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