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6]第10号
发布时间:2017/3/19 17:22:17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6]10

 

被处罚(单位)名称焦作市宏科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803100001998(1-1)

组织机构代码:75839153-5

法定代表人  刘均留

地      址:焦作市中站区纬五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712晚上23点左右,徐市长带队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烟气异常,脱硫除尘器运行不正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经询问该厂负责人马魁,因加药不足,脱硫除尘器循环水流小,造成烟气异常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2、现场检查记录壹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帐号:17090240292000264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5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