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6]第14号
发布时间:2017/3/19 17:24:31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6]14

 

被处罚(单位)名称焦作市同兴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8031000006161-1

组织机构代码:  74072393-3

法定代表人   侯秋里

地      址: 中站区河焦克路西段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5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焦作市同兴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水塔边上有煤堆20吨左右、还有两堆粘土约100m³未进仓库露天堆放,没有用覆盖网覆盖,也没有其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2、现场检查记录壹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一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帐号:17090240292000264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8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