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号
发布时间:2017/6/15 8:20:14 来源: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

 

焦作市中站区王玉柱堆料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821223401x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中站区店后村黄侍郎口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柱

本机关于201733日对堆场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堆场露天存放大约100吨电池泥,没有覆盖防尘网,也没有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将堆料清理完毕;

    2罚款一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39

作者: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