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4号
李瑞霞: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760329254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中站区中南路鼎鑫汽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瑞霞
本机关于2017年3月13日对你焚烧含有废塑料的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在汽修厂院内焚烧垃圾,内有废旧塑料,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二千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7日
作者: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