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7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92120900588(1-1)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中站区中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艳芳
本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在西北侧租赁10亩场地存放600吨左右的固体废物,地面未硬化,没有“三防”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负责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使用该场地;
2、限2017年5月5日前将该场地恢复原状;
3、罚款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日
作者: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