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84351479D(1-1)
地址:焦作市丰收路朱村段焦温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勇
本机关于2017年5月16日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3级沉淀池内的水程碱性,pH值12至13,3级沉淀池内有管道接到北侧的水泵,水泵链接3个管道一个向东,一个向西,还有一个到北围墙外,北墙外水管现场没有排水,但是该单位北墙外地面有砂浆痕迹,经现场测试,北侧管道可以直接从3级沉淀池内抽水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北墙外,你公司未按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拆除私设的排污口;
2、罚款三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5日
作者: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