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9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668896222J(1-1)
地址:中站区中南路与朱冰线交叉口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庆海
本机关于2017年5月17日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压延精炼车间环保设施水喷淋塔没有运行,动态硫化罐环保设施也没有运行,压延精炼车间内有烟气,部分设备正在运行。该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三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5日
作者: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