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0号
发布时间:2017/6/15 8:28:23 来源: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0

 

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726828215

地址:中站区北朱村原二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叶飞

 

    本机关于2017517日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南侧外空地露天有1套沥青加热设备,部分废沥青倾倒在未硬化的场地和坑内,现场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一日内将倾倒的废沥青清理完毕;

       3罚款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65

 

作者: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