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399498516D(1-1)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朱冰线与中南路交叉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法展
本机关于2017年5月17日对在喷漆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当时正在对烧结设备喷漆,未在规定的喷漆间作业,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治理散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三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5日
作者: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