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757142967B
地址:中站区北朱村西北地橡胶厂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植勋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0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数控切割机露天摆放,有生产痕迹,没有环保设施,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在车间作业,产生的废气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散排,导致数控切割机粉尘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三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