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4号
发布时间:2017/9/22 9:33:43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4

 

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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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立明

 

本机关于2017714日对你单位项目性质、规模等发生变动,未重新报批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增加电弧炉设备1台等设备,导致性质、规模发生变化,没有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新增设备有使用痕迹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限期六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

3罚款十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726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