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6号
焦作市东立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601167611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3X6AXHIP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工业聚集区纬五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春晓
本机关于2017年7月26日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上沙机组在装卸沙时扬尘排放严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上沙机组在装卸沙时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日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