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18号
焦作市中站区新麒麟汽修部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8307085512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2410803MA444N5K81(1-1)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七组东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姬生元
本机关于你单位2017年6月5日环保部督察组到你公司检查你单位汽车维修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上汽车维修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五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0日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