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20号
发布时间:2017/10/18 16:49:36 来源:区环保局

焦作市中站区新麒麟汽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83070855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2410803MA444N5K81(1-1)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七组东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姬生元

 

本机关于2017年6月5日环保部督察组到你公司检查,你单位汽车维修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汽车维修项目废机油随意存放,未设置危废暂存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一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8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