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7〕第22号
焦作市煜盛钙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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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788094443F(1-1)
地址:中站区龙洞乡许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清河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2017年9月6日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煅烧脱硫塔出口污染物进行了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117毫克/升,超出标准值(30毫克/升)2.9倍,原因是在9月6日上午检测时因工人紧张加药量太多了,后经检查发现脱硫塔水泵漏水,压力达不到,所以造成颗粒物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