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号
河南百仕达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3100000448
地址:中站区经三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方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厂区西仓库存放石英砂约70吨,有刺鼻气味,仓库周围玻璃破损缺失严重没有密闭,物料没有覆盖,也没有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立案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照片、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8日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