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2号
焦作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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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东辉
本机关于2018年1月24日对你公司没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2017年10月11日,省督导组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没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账,填埋过的场地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2、罚款一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日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