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7号)
发布时间:2018/7/9 13:41:14 来源:区环保局

 

焦作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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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西部产业集聚区雪莲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连平

 

本机关于2018517日对你单位新建机制砂生产线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西侧厂房新建机制砂生产线一条,没有取得“环评”批复,现场有产品100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新建机制砂生产线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621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