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9号)
发布时间:2018/7/9 13:43:30 来源:区环保局

焦作市鑫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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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站区老君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庆磊

 

本机关于2018619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线监控设施站房内的空气压缩机被关闭,致使反吹气源不能给超低测尘装置反吹,造成超低测尘装置无法正常运行,现场在线监测数据烟尘数据折算后为8.05mg/m³经航天益来运维人员查找原因,将空气压缩机开启后,烟尘数据折算后为55.17mg/m³超出烟尘30mg/m³的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现场照片、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在线监控运维公司证明、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你公司于2018625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18〕第8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18〕第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201862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但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经合议,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三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75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