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0号)
发布时间:2018/7/24 17:09:03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0

 

焦作市同兴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740723933M

地址:中站区焦克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候秋里

 

本机关于201874你单位露天堆放生产原料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区内有大约有30m³原料矸石未进仓库露天堆放,没有覆盖防尘网,也没有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7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