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3号)
发布时间:2018/7/24 17:11:33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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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326776204G

地址:中站区经二路西纬五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长海

 

本机关于2018716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没有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区内露天堆放有大量钛石膏,堆放量大约有20万吨,有部分物料没有用防尘网覆盖,也没有其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三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