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5号)
发布时间:2018/9/26 18:26:20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5

 

焦作市友邦运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8005870986406

地址:中站区造店村西段府城派出所东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冬冬 

 

本机关于201886你单位大量废机油随意堆放,废机油抛洒严重。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区西侧有废机油桶和半桶废柴油露天堆放,废机油抛洒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一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