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7号)
发布时间:2018/9/26 18:28:45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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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055952260E

地址:中站区府城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俊珍

 

本机关于201893你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切削液等,属于危险废物,你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18920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18〕第15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18〕第1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2018920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但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经合议,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四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6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