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伴侣纳米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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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站区新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成果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8日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和15米高排气筒,没有其他有效防治措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烘干炉有余温,球磨机和振动筛内表层有一层黑色粉末,生产设备有生产痕迹,你单位办公室有近期的送货清单,2018年10月6日上午环保部督察组到你公司检查也发现上述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照片、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四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9日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