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焦作)水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68634137L
地址:中站区中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涛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8日对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备监测的总氮数据长期稳定,9月27日20点至9月30日15点数据保持在0.05mg/L,9月30日16点至10月3日16点一直保持在8mg/L左右,10月2日省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总氮采样管插入不明液体中,伪造监测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有现场照片、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18〕第17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18〕第1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2018年10月11日向我机关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在中站区环境保护局会议室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上,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辨。经本机关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辨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四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0日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