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8〕第21号)
发布时间:2018/11/23 19:01:07 来源:区环保局

 

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668896222J

地址:中站区中南路与朱冰线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庆海

 

本机关于20181022日对你单位新建的800平方成品仓库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800平方成品仓库,没有取得“环评”批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有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新建800平方成品仓库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罚款五千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8115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