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9〕第1号)
发布时间:2019/1/17 21:24:26 来源: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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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站区朱冰线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卫华

 

本机关于20181226你单位建筑垃圾加工回收再利用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当时已建成生产车间大棚立柱、破碎机等,没有取得“环评”批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现场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建筑垃圾加工回收再利用项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