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19〕第2号)
发布时间:2019/1/17 21:27:13 来源: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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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站区新园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小怪

 

本机关于201812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没有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现场没有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组装车间有喷漆的痕迹、现场有喷过漆的皮带机架子,没有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