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6号)
发布时间:2020/5/29 0:24:24 来源:外宣办

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64873004D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与经四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国庆

 

本机关于202017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4号车间直筛工段和搅拌工段未安装粉尘收集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搅拌机和直线筛有使用痕迹,车间地面积尘严重,车间大门未密闭,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219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5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2020220日向我机关申请听证,2020年3月16日在本机关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辨。经本机关讨论研究,对你公司陈述申辨的事实和理由部分采纳,决定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二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420

作者:外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