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7号)
发布时间:2020/10/20 16:51:08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焦作市益润林橡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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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中站区西张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

 

本机关于2020312对你公司新增生产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2020312到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两条生产线(2台精炼机、4台开炼机)正在运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精炼机有5台,开炼机有12台,新增了精炼机1台,开炼机10台,新增的设备没有生产运行,你公司现场提供了20197月份的《焦作市益润林橡胶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再生橡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但是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522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9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一万三千一百九十元整。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29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