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9号)
发布时间:2020/10/20 16:55:01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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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毋有行

 

本机关于20191211你公司擅自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公司在多氟多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东门西100路北电子级氢氟酸罐车区硬化工程施工工地内南部,擅自倾倒填埋一般固体废物大约600立方,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勘验图、监测报告、劳务合同复印件、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台账等资料。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十万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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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