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15号)
发布时间:2020/10/20 17:46:45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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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经二路西纬五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长海

 

本机关于2020622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6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有大约300石子和300石子石粉的混合料,没有用土工布覆盖,也没有其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79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13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1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限期七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三万元整。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16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