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16号)
发布时间:2020/10/20 17:47:43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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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宝玉

 

本机关于202071对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71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液压机和液压机泵有液压油流到地面,液压机和液压机泵周围没有围堰和收集措施,有一台液压机在坑里面,坑里是水泥地面没有做防渗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证据有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710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23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2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16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