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18号)
发布时间:2020/10/20 17:49:35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王海宾

公民身份证号:410821198112193512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朱冰线西段路南

负责人:王海宾

   

本机关于2020628对你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62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水洗砂厂检查时,你经营的水洗砂厂院内露天堆放有大量水洗砂,大约有100立方水洗砂露天堆放未用土工布覆盖,现场也没有其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于2020716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20号)。该告知书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2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三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24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