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中区环查(扣)决字〔2020〕第5号
当事人:焦作市景明熔炼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东
经查,你公司存在无环评手续,物料乱堆乱放,铁粉和氧化铁露天存放未覆盖,氧气切割没有配备焊烟净化器,也没有其他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无组织废气排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你公司无环评手续,物料乱堆乱放,铁粉和氧化铁露天存放未覆盖,氧气切割没有配备焊烟净化器,也没有其他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无组织废气排放,会出现对周边环境遭成严重污染的情况,查封(扣押)期限为 30日,自 2020 年10月26日起至 2020 年 11月24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公司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该 场所内的生产设施 。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 原地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26日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