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查(扣)决字〔2020〕第6号
发布时间:2020/10/30 14:53:28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中区环查(扣)决字〔2020〕第6号
当事人:焦作市中站区永发物资供应处
地 址: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北朱村东地
经查,你公司存在车间地面污染严重,生产环境脏乱差,筛选未密闭,无任何环保手续,铁粉筛分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无组织排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你公司车间地面污染严重,生产环境脏乱差,筛选未密闭,无任何环保手续,铁粉筛分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无组织排放,会出现对周边环境遭成严重污染的情况,查封(扣押)期限为 30日,自 2020 年10月26日起至 2020 年 11月24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公司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该 场所内的生产设施 。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 原地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26日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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