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查(扣)决字〔2020〕第7号
发布时间:2020/11/10 15:02:45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中区环查(扣)决字〔2020〕第7

 

当事人:中诚科技有限公司

  址: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中段路西

经查,你公司建设有五台机加工设备,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你公司车间内建设5台机械加工生产设备,无任何环保手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况,查封(扣押)期限为 30日,自 2020 115日起至 2020  124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公司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场所内的生产设施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  原地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站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115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