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28号)
发布时间:2020/11/25 15:15:34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焦作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3X40C00T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秦连平

 

本机关于2020116日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0月2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50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车间内皮带输送机的输送带未密闭,地面积尘较厚,无组织排放严重,袋式除尘器下料口未见收集袋,并且下料口未密闭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11月6日上午到你公司检查也发现上述问题,你公司无组织排放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1110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0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1120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